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13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3月22日下午2時15分在
本庭第1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謝安青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13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3月22日下午2時15分在
本庭第1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