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字第4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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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皇龍第一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南小字第43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2月26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
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高俊珊
  書記官 陳著振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貳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著振
法官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
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
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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