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20號
上 訴 人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清償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06,3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