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20號
上 訴 人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請求清償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06,3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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