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國抗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國抗字第36號抗告人 湯桂賢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間國家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國字第3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書記官廖逸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