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9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9308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儒仁 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4日以債權人經合法通知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未補正為由,駁回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惟查,債權人已於103年9月2日補正上開資料,本院103年9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