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7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7811號債權人 江文月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明秀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認是否請求利息?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9月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書記官沈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