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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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二二號
聲明人即原告戊○○
癸○丁○○己○○丑○○寅○○甲○○子○○辰○○庚○○巳○○辛○○黃○○乙○○壬○○天○○訴訟代理人玄○○○被告地○○○
宙○○宇○○亥○○申○○酉○○未○○戌○○午○A○○○本件應由丙○○為被告卯○○之承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
一、聲明意旨略以:被告卯○○己於本件訴訟程序進行中死亡,其繼承人為丙○○,已辦妥繼承登記,為此聲請鈞院命其承受訴訟等語。
二、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一件為證,並有戶籍謄本二件附卷可稽,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羅秀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黃當易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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