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交聲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一二六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所為之處分(投監五字第裁六五─JC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件異議人被舉發之時,確實有戴安全帽亦有攜帶駕駛執照,異議人並無違規事實,原裁罰顯有不當,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係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許,無駕駛執照、騎乘車號000-000號機車,行經台二十一線91K500公尺處,未戴安全帽而為警發覺加以攔檢舉發等情,已據證人即查獲員警 陳文鄉 於本院調查時到庭結證稱「是我處理的,當時我們是在取締交通違規,我值勤的位置是在二十一線九十一K五○○公尺處,當時那裡並無紅綠燈的標誌,當時異議人士騎改裝後的重機車,當時我會攔下他是因他並未戴安全帽,另我又盤查他的身份,當時他跟我說他身上無任何證件,我才會以罰單上所載違規事由對其開單,我取締當時整條路車只有他一台機車,異議人的安全帽並未戴在頭上,是放在前面的菜籃內」屬實,且有經異議人簽收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乙份附卷可稽,嗣異議人於本院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訊問證人陳文鄉時,對於證人陳文鄉所證述前詞亦不爭執。再本件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亦有異議人親自書寫姓名在卷可憑,足見異議人當時確係騎乘NVT-301號機車之騎士無訛;從而,異議人所辯伊有戴安全帽及駕駛執照無違規云云,尚難採信。綜上所述,異議人於上揭時、地確有交通違規之行為,殆予認定。原處分機關之裁處,核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法官顏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