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二七號
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伍仟參佰貳拾肆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為︵一︶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二萬五千零二元;︵二︶郵費:二百零九元;︵三︶聲請公示送達裁判費:四十五元,︵四︶本件程序費用:六十八元,總計:
二萬五千三百二十四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徐奇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B書記官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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