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534號原告 董高賓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 律師複代理人 洪蕙茹 律師複代理人 宋思瑩 被告佑熙食品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貞茹 訴訟代理人 詹仕沂 律師複代理人 陳宏毅 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6月1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書記官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