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侵占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821號上訴人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秦全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貳、三贅引「末查,被告本件犯罪之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所犯之罪並無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列情形,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刑期2分之1,附此敘明。」,應更正刪除之。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案係判決被告秦全業務侵占罪,量處有期徒刑1年8月,並無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相關減刑之適用。惟本院判決理由欄貳、三贅列「末查,被告本件犯罪之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所犯之罪並無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列情形,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刑期2分之1,附此敘明。」,核係誤繕贅述,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爰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林銓正法官王屏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淑芬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