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義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義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陸月。
理由蔡義昌因販賣、轉讓、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鄭永玉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蔡義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1年│有期徒刑15年3月│├────────┼──────────┼─────────┼──────────┤│犯罪日期│98.07.01│98.03.13│98.03.05│├────────┼──────────┼─────────┼──────────┤│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8年度毒│彰化地檢98年度偵│彰化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1491號│字第5892號│字第5892號│├─┬──────┼──────────┼─────────┼──────────┤│最│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1434│99年度上訴字第624│99年度上訴字第624││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8.10.30│99.05.12│99.05.12│├─┼──────┼──────────┼─────────┼──────────┤││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100年度台上字第│100年度台上字第││判││1543號│5551號│5551號││決├──────┼──────────┼─────────┼──────────┤││判決│99.03.18│100.10.06│100.10.06│││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彰化地檢99年度│彰化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備註│執字第1769號│執字第5275號│字第8708號│││(99年執緝字第543├─────────┴──────────┤││號處刑8月已執行完│編號2至6為100執0000(000執緝486),應執行│││畢,定刑後應扣除)│有期徒刑19年2月,羈押日期98.7.1至98.8.12││││共43日,定刑後折抵刑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蔡義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3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98.03.20│98.3月底某日│98.6月底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8年度偵│彰化地檢98年度偵│彰化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5892號│字第5892號│字第5892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624│99年度上訴字第624│99年度上訴字第624││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9.05.12│99.05.12│99.05.12│├─┼──────┼──────────┼─────────┼──────────┤││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00年度台上字第│100年度台上字第││判││5551號│5551號│5551號││決├──────┼──────────┼─────────┼──────────┤││判決│100.10.06│100.10.06│100.10.06│││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彰化地檢99年度│彰化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備註│執字第1769號│執字第5275號│字第8708號││├──────────┴─────────┴──────────┤││編號2至6為100執0000(000執緝486),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2月,羈押│││日期98.7.1至98.8.12共43日,定刑後折抵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