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行執字第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行執字第6號債權人陸軍專科學校代表人 童光復 代理人 蔚中傑 律師債務人 包正品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間償還公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而債務人包正品之住所地係在桃園縣大溪鎮,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淑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君偉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