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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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八二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參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依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三十萬元,經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經傳喚、拘提未到案執行,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鄭培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