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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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九六號
原告丙○○○原告乙○○原告丁○○法定代理人右三人訴訟代理人 蔡瑜真 律師被告 迦拿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住台南縣新市鄉社內村社內七三號法定代理人 吳惠美 住訴訟代理人 李慧千 律師
陳昆和 律師被告甲○○住右當事人間請求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叁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何清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陳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