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4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4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四О五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О九二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簽單簿(已簽注陸張)壹本、簽注單參張、帳單拾壹張、帳冊壹本、傳真機壹台、電話機壹台及新臺幣貳仟參佰陸拾伍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一)被告甲○○於偵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共犯 謝蔡蕙玉 之供述。
(三)扣案簽單簿(已簽注陸張)一本、簽注單三張、帳單十一張、帳冊一本、傳真機一台、電話機一台及新臺幣二千三百六十五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項、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鍾邦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書記官張豐榮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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