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拆物交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五號
原告辛○○訴訟代理人 林復華 律師被告壬○○
己○○○庚○○乙○○戊○○癸○○甲○○丁○○訴訟代理人 蘇新竹 律師被告台南縣新營市公所設台南縣新營市○○路卅號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子○○右當事人間請求拆物交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孫玉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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