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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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0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6,2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崇道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