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字第113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之記載,更正為「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此於裁定亦應一體適用。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之記載,顯係誤寫,應更正為「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文姍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書記官王高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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