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板秩字第61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被移送人 簡綺萱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110年3月
5日以新北警土刑字第1103689078號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簡綺萱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
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等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110年2月28日上午10時38分許。
⑵地點:新北市○○區○○路○○巷口。
⑶行為:簡綺萱對前來處理之員警質疑為何只攔查他(闖紅
燈),並對員警稱:依丟係瞎子(台語音)等語。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
,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密錄器畫面及對話譯文可佐。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