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71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718號

附民原告 雷惟靜

附民被告 吳沛蓁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音儀

法官馮君傑

法官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建舜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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