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1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1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1992號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據掛失通知書(函)正本。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