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4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瑞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瑞坤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王瑞坤前於民國10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
100年度投刑簡字第440號判決判處拘役55日確定(如附表編號1所示);復於同年間,因2件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
100年度易字第457號判決分別判處拘役50日、40日(如附表編號2、編號3所示),並定應執行拘役80日確定;又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51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確定(如附表編號4所示)。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正本3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3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斐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育錚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