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6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 臺北 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26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268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9583、9846、9926號)及移送併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0508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1613、16
164、11782、10849、11919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本欲辦理銀行貸款之故,於民國99年2月初某日,將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北信維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於臺北市士林捷運站附近,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陳先生之男子保管使用,嗣因甲○○改變意願未繼續辦理貸款,甲○○遂於99年2月4日掛失上開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之提款卡、存摺,然因該名自稱陳先生之男子表示需繼續使用帳戶,甲○○明知依其資力應無辦理貸款成功之可能,且預見其所申請金融帳戶之存摺簿、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他人使用,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能被詐欺集團所利用以遂其詐欺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目的,竟仍容任所提供之帳戶被詐欺集團用以詐欺取財結果之發生,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先於99年2月5日辦理解除上開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之提款卡、存摺之掛失手續,並於99年2月5日至新光商業銀行士林分行將前已於99年1月11日間掛失之印鑑、金融卡,辦理更換印鑑並申請金融卡後,於99年2月中農曆年前某日,於同一地點,接續上開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交付新光商業銀行信義分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陳先生之男子保管使用。嗣取得甲○○前開帳號提款卡、密碼、存摺之詐騙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推由年籍姓名不詳之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 陳兆宏 等人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將不等之款項匯入詐騙集團所指定之甲○○上開帳戶內。嗣經陳兆宏等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證據:㈠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被害人 郭怡良陳建銘金琬婷 、乙○○、 陳碧雲 、謝靜
宜、 鄭建成顏呈昕劉炬麟 、陳兆宏、 詹筱璇詹閔堯 (99偵14117號卷)、 曾皇瑜 (99偵13889號卷)、 杜耀宗 (99偵13434號卷)、 張智遠 (99偵13742號卷)、 張昱祥吳承儒 (99偵12185、13286號卷)、 楊人豪 (99偵13135號卷)之證述。
㈢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北信
維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光商業銀行信義分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台北富邦銀行網路ATM匯款單及網路交易單、花蓮二信銀
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中華電信MOD服務家庭櫃員機轉帳交易單、玉山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各1張、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4張、玉山Web-ATM網頁列印資料2紙、合作金庫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匯款單各1紙、露天拍賣網站列印資料(拍賣Wii主機、周邊設備、及遊戲片之詐騙訊息)。
㈤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9年6月3日(99)新光銀
信義簡字第99087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館前分行99年6月7日(99)國世館前字第327號函。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4年度台上字第5998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同此見解);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被告提供上開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使用,使詐欺集團向被害人詐騙財物後,得以使用被告上開帳戶為匯款工具,致被害人匯款至被告帳戶內,顯係參與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而對該詐騙集團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資以助力。是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又被告係幫助他人犯前開之罪,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雖係於數日內,交付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與該名真實姓名不詳,自稱為陳先生之男子,惟係基於一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密接時間接續交付,應僅成立一罪。又被告係以一幫助詐欺取財行為,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分別詐騙如附表所示之數被害人,致其等陷於錯誤,因而交付財物,其中被害人雖有數人,惟被告提供帳戶舉措僅有1次,應論以1個幫助詐欺取財行為,至於詐欺集團成員分別向不同人行騙,正犯之罪數並不影響被告行為之罪數,被告之行為仍應認僅構成一個幫助詐欺取財行為。再移送併辦(被害人陳碧雲、 謝靜宜 、鄭建成、顏呈昕、劉炬麟)部分,及被害人詹閔堯、曾皇瑜、杜耀宗、張智遠、張昱祥、吳承儒、楊人豪部分,除被害人陳碧雲外,其餘部分雖未在檢察官原起訴意旨所載之範圍,惟各該部分被害人遭詐騙時間均在99年2月22日至23日間,遭詐騙方式亦屬雷同,且被告亦供稱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其中附表1、3係於同日交付,另附表2所示帳戶係於99年2月中農曆年前某日交付,所交付對象均為自稱陳先生之男子,亦有本院審理筆錄在卷可按(見本院99年度易字第1367號卷第29頁背面),是與已經起訴判處罪刑部分係一罪關係,已如前述,本院自應併予審判。爰審酌被告提供帳戶幫助他人犯罪,致使真正犯罪者難以被查獲,助長詐欺犯罪風氣猖獗,破壞社會治安及金融秩序甚鉅,惟無證據證明被告已取得對價,亦未直接參與詐欺取財犯行,本件被害人受騙金額,及被告犯罪後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呂煜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曹尚卿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被告提供用以詐騙之帳戶│被害人│詐騙時間│匯款時間│詐騙方式│被詐金額│├──┼───────────┼───┼────┼────┼──────┼────┤│1│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郭怡良│99.02.22│99.02.20│露天拍賣購買│4,000元│││000-000000000000││20時32分│20時32分│電器││││├───┼────┼────┼──────┼────┤│││陳碧雲│99.02.22│99.02.22│露天拍賣購買│13,500元│││││18時56分│19時37分│LG洗衣機││││├───┼────┼────┼──────┼────┤│││陳建銘│99.02.22│99.02.22│露天拍賣購買│6,100元│││││22時48分│22時48分│PS3遊樂器││││├───┼────┼────┼──────┼────┤│││金琬婷│99.02.22│99.02.22│露天拍賣購買│4,000元│││││23時│23時│SONY數位相機││││├───┼────┼────┼──────┼────┤│││乙○○│99.02.22│99.02.22│奇摩拍賣購買│6,000元│││││21時34分│21時58分│L型沙發││││├───┼────┼────┼──────┼────┤│││謝靜宜│99.02.22│99.02.22│露天拍賣購買│5,000元│││││20時30分│22時38分│筆記型電腦││││├───┼────┼────┼──────┼────┤│││詹閔堯│99.02.22│99.02.22│奇摩拍賣購買│12,000元│││││20時│21時4分│IPHONE手機││││├───┼────┼────┼──────┼────┤│││鄭建成│99.02.22│99.02.22│奇摩拍賣購買│16,600元│││││11時│23時22分│RIMOWA旅行箱││││├───┼────┼────┼──────┼────┤│││顏呈昕│99.02.22│99.02.22│露天拍賣購買│6,000元│││││21時│22時28分│相機││││├───┼────┼────┼──────┼────┤│││劉炬麟│99.02.22│99.02.22│奇摩拍賣購買│15,120元│││││23時30分│23時30分│液晶電視││├──┼───────────┼───┼────┼────┼──────┼────┤│2│新光商業銀行信義分行│陳兆宏│99.02.23│99.02.23│露天拍賣購買│4,000元│││000-0000000000000││23時許│23時08分│筆記型電腦││││├───┼────┼────┼──────┼────┤│││詹筱璇│99.02.24│99.02.24│露天拍賣購買│4,500元│││││1時30分│1時30分│數位相機││││├───┼────┼────┼──────┼────┤│││曾皇瑜│99.02.23│99.02.23│露天拍賣購買│6,500元│││││21時30分│21時44分│遊戲機││││├───┼────┼────┼──────┼────┤│││杜耀宗│99.02.23│99.02.23│露天拍賣購買│4,000元│││││21時│21時40分│Wii遊戲機││││├───┼────┼────┼──────┼────┤│││張智遠│99.02.23│99.02.23│露天拍賣購買│8,000元│││││21時58分│22時54分│CANON單眼相││││││││機、ASUS筆記││││││├────┤型電腦├────┤│││││99.02.23││5,000元││││││23時39分│││├──┼───────────┼───┼────┼────┼──────┼────┤│3│台北信維郵局│張昱祥│99.02.23│99.02.23│露天拍賣購買│4,000元│││000-00000000000000││19時│20時52分│PSP遊戲機││││├───┼────┼────┼──────┼────┤│││吳承儒│99.02.22│99.02.23│露天拍賣購買│7,100元│││││20時│15時10分│筆記型電腦││││├───┼────┼────┼──────┼────┤│││楊人豪│99.02.23│99.02.23│露天拍賣購買│4,000元│││││19時48分│19時48分│Wii遊戲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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