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智易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智易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智易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翊榮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
1年度偵字第1628號),本院認為不得依簡易判決處刑,而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翊榮明知「X戰警:第一戰」、「波普先生的企鵝」等視聽著作為「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斯公司」)現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未經該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且可預見將含有著作權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影檔案之BT種子檔案連結伺服器路徑張貼在網際網路上,將使眾多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重製之不特定人得以點擊前揭視聽著作BT種子之檔案之方式下載前開視聽著作,而侵害該著作權人之著作財產權。詎其竟仍基於公開傳輸、重製前述視聽著作之犯意,分別於民國100年7月12日凌晨1時38分許、同年10月7日凌晨O時11分許,在其位於南投縣草屯鎮之「南開科技大學」學生宿舍內,利用其個人電腦及網際網路設備連線至「伊莉論壇」網站(網址為http://www01.eyny.com),以其所申請之會員帳號「henry904f7」登入後,在該論壇之BT電影下載區內,提供不特定會員前開視聽著作之BT種子檔超連結,而接續公開傳輸前開視聽著作,使不特定網友得以接續下載後重製至其等之電腦,而以此方式侵害「福斯公司」之著作財產權,案經「福斯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乃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第92條第1項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規定參照。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福斯公司」告訴被告曾翊榮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第92條第1項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和解,經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被告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8頁至第9頁),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法官李昇蓉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謝育錚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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