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七九號
原告寅○○訴訟代理人 張曼隆 律師被告壬○○(兼乙○○之承受訴訟人)住台北縣新莊市○○路○○號
辛○○(同右)住台北縣新莊市○○路○○號戊○○(同右)住台北縣新莊市○○路○○號丁○○(同右)住台北縣新莊市○○路○○號丙○○(同右)住台北縣新莊市○○路○○號癸○○(即乙○○之承受訴訟人)住台北縣新莊市○○路○○號己○○(同右)住台北市○○○路○○○巷六甲○○(同右)住台北縣新莊市○○街○○巷辰○○○(同右)住台北縣○○鄉○○路○段一丑○○住台北縣新莊市○○路○○號卯○○住台北縣新莊市○○路○○號庚○○住台北縣新莊市○○路○○巷子○○住台北縣新莊市○○路○○號申○○住台北縣新莊市○○路一三四午○○住台北縣新莊市○○路○○號 簡阿波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號巳○○住台北縣新莊市○○路○○號戌○○住台北縣新莊市○○路○○號酉○○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二未○○住台北縣新莊市○○路○○號亥○○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士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