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2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2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О六三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捌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一日再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斯偉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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