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4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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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74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8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7年7月22日死亡,此有雲林縣台西鄉戶政事務所97年7月24日死亡登記申請書影本、本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王雅苑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善永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