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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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八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肆拾萬零柒仟叁佰捌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仟零貳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貳萬肆仟零柒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肆仟零叁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媛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
書記官林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