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五號
原告義式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光宙 訴訟代理人 陳慶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西雅圖極品咖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柒拾萬零貳仟陸佰叁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仟陸佰柒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壹萬柒仟零貳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玖佰捌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媛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
書記官林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