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易字第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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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易字第54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仲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7日所為之訴訟程序轉換裁定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正本內關於法官姓名欄如附表「正本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原本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訴訟程序轉換裁定之正本,關於法官姓名欄之記載,與原本之記載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前揭規定,更正如附表「原本內容」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正本內容
原本內容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家赫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許家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