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易字第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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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易字第54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仲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7日所為之訴訟程序轉換裁定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正本內關於法官姓名欄如附表「正本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原本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訴訟程序轉換裁定之正本,關於法官姓名欄之記載,與原本之記載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前揭規定,更正如附表「原本內容」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正本內容

原本內容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家赫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許家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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