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6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05號

原告 葉芷含

被告 陳璟綸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6第定有明文。茲依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1萬3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祥雲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書記官林卉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