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5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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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78號

原告 蘇地化

被告 高祥玲莊秀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8萬8983元(計算式:912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11,600元/㎡×土地面積865.13㎡+912-1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3,100元/㎡×土地面積17.25㎡=10,088,9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92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書記官黃善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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