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90號聲請人 康貴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票據因遭竊,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9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聲請人於100年8月18日刊載於新聞紙,公告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至100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民事庭法官劉雪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書記官洪美雪┌─────────────────────────────────────────────┐│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 温明足 │中國信託商業銀│100年6月30日│16,669元│HY0000000│00000000││││行花蓮分行││││2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