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六五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二二四四號、九十三年度執字第九○五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法官劉麗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