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三0八號
聲請人佳龍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寶玉鑫包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即台南永康大橋郵局(42支)第五三一號存證信函內容)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以存證信函(即台南永康大橋郵局(42支)第五三一號)催告相對人於二十日內主張受擔保利益人之權利,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相對人公司登記事項卡(含董事、股東名冊)乙份、存證信函及回執影本各乙份為證。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陳添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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