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繼字第1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繼字第1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一六六八號
聲明人甲○○○即繼承人右聲明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對補正內容不知,就近向任一地方法院服務中心洽詢):
一、繼承系統表(含第一、二、三、四順位繼承人)。
二、何時接到第二順位子輩繼承人通知而知悉有繼承權之證據。
三、已通知同一順位繼承人(其餘兄弟姊妹)拋棄繼承之書面資料(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資料),如為存證信函,應附雙掛號回執。
四、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五、聲明人及次順位(死者之祖父母)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六、裁判費新台幣壹佰參拾伍元正。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陳學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曾仁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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