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上訴字第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72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緝字第1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7年5月15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董武全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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