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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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31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甲○○因幫助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高如宜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