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沙簡字第1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被 告 邱逢暉
被 告 邱柏諠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邱逢暉(原名 邱今坤 )、邱柏諠(原名 邱坤虎 )就附表所示不動
產,於民國104年12月22日所為贈與債權行為及民國105年3月22
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以撤銷。
被告邱柏諠(原名邱坤虎)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05年3月22
日經臺中市大甲地政事務所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應予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邱逢暉(原名邱今坤)所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邱逢暉(原名邱今坤)前向原告申請信用卡,
自民國100年1月22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積欠原告59468元
及自100年1月22日起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未付。附表所示不
動產係被告邱逢暉(原名邱今坤)所有,其明知積欠原告債務
,為逃避強制執行,竟於104年12月22日將附表所示不動產
贈與被告邱柏諠(原名邱坤虎),並於105年3月22日辦妥所有
權移轉登記。被告邱逢暉(原名邱今坤)將附表所示不動產贈
與被告邱柏諠(原名邱坤虎),其目的顯係為妨害債權之行使
而有害於原告之債權,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
,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邱柏諠(原名邱坤虎)則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原是被告母
親的,母親在世時有說誰撫養她,附表所示不動產全部都歸
誰,被告邱逢暉(原名邱今坤)從來沒有盡到做兒子的本分,
且在外面刷了好幾家銀行信用卡,沒有辦法償還,當初銀行
應該知道被告邱逢暉(原名邱今坤)沒有上班,為什麼讓他辦
卡等語置辯,與被告邱逢暉(原名邱今坤)均請求駁回原告之
訴。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285號
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附表所示不動產謄本、異動索引等
件為證,並為被告到庭所未爭執,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
四、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債權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
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定有
明文。查本件被告邱逢暉(原名邱今坤)於積欠債務後,將其
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無償贈與被告邱柏諠(原名邱坤虎),
並已辦理所有權之移轉登記,此無償行為,顯有害於原告之
債權。從而,原告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自屬有據,應予准
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
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書記官
附表:
土地:臺中市○○區○○段○○○○號,權利範圍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