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6年度六簡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六簡字第26號
原   告  洪振福
被   告  張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壹萬叁仟壹佰元,及自附表所示提示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零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支票4紙,票面金額共新台幣
913,100元,詎經屆期提示時,竟遭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
戶而退票,履經催討不獲置理。
(二)為此,起訴請求被告履行,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項
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陳
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各4紙為證
,堪信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
示之本金、利息,即屬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被告全部敗訴,全部之訴訟費用10,020元,應由被告負擔
。又本件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簡易訴訟,法院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法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書記官鄭國銘
附表
┌─┬─────┬─────┬──────┬─────┐
│編│票號│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
│號│││(新台幣)│利息起算日│
├─┼─────┼─────┼──────┼─────┤
│1│AB0000000│105.06.30│221,500│105.06.30│
├─┼─────┼─────┼──────┼─────┤
│2│AB0000000│105.07.30│228,900│105.08.01│
├─┼─────┼─────┼──────┼─────┤
│3│AB0000000│105.08.31│229,600│105.08.31│
├─┼─────┼─────┼──────┼─────┤
│4│AB0000000│105.09.30│233,100│105.09.30│
└─┴─────┴─────┴──────┴─────┘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