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何秋霖
訴訟代理人  林慈發 律師
複代理人   洪佳茹 律師
被   告  柯繽淳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
五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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