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何秋霖
訴訟代理人 林慈發 律師
複代理人 洪佳茹 律師
被 告 柯繽淳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
五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