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新簡補字第9號
原 告 曾俊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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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與被告勁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壹佰貳拾貳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零柒拾捌
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
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葉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