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2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灯訓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灯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李灯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6年確定,於民國99年10月8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於110年1月2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茲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6年確定,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
0年1月2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84970號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8497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