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68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KAMONJITSOMJAI(泰國籍)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壹包、玻璃球壹顆、削尖吸管壹支,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KAMONJITSOMJAI(中文姓名 松查 )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09年度毒偵緝字第1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得之殘渣袋1包、玻璃球1顆及削尖吸管1支,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殘渣袋1包、玻璃球1顆及削尖吸管1支,經送驗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及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毒品檢體檢驗報告附卷可證。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是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從而,檢察官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王兆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哲霖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