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465號原告 梁敬光
梁敬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複代理人 王柏興
林彥君 律師被告 梁敬仁
梁敬鈞 訴訟代理人 梁書豪 被告 梁敬元
李 梁美雲 梁中銓 梁景智 兼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劉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或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當事人始得聲請補充判決。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
1項、第394條規定即明。如係原告未為聲明之事項,因原告未為此項聲明,法院不得逕予裁判,要無裁判脫漏可言,自不得聲請補充判決。
二、聲請意旨略以:鈞院漏未就桃園市○鎮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70000分之28)為判決,為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三、查原告訴之聲明中並無此地號,於訴訟過程中,原告亦未曾就上開地號為請求或提出任何關於上開地號之訴訟資料,則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判決就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等均無脫漏之情形,原告聲請補充判決,顯然於法未合,本院就此部分本不得逕予裁判,聲請人就此聲請為補充之判決,核屬無據,應予駁回。且本院於訴訟過程中已有函詢地政事務所原告訴之聲明之不動產如欲分割,有無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應一併移轉之其他不動產。地政事務所之回函內容亦未有上開73地號土地(本院卷一第251、303頁),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