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58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曹榮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88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15811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9953元自民國110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曹榮顯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證一)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0年11月4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附證三):(一)消費本金:29,953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1,672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三)逾期費用:1,20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59元整。二、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證物名稱及件數:ㄧ、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二、約定條款乙紙。三、帳務資料。四、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釋明文件: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