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667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9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
二、被告曾因煙毒、麻藥等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
月確定,83年9月6日開始執行,87年6月20日假釋出監,
嗣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4年3月7日,89年10月4日開
始執行,93年11月7日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本
件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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