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976號聲請人即被告 蕭士玲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本件被告涉犯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否認犯行,依卷內事證及證人 張瑞芳謝加奇 之證述,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於短時間內以相同手法為多次詐欺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有羈押必要,自民國
100年7月15日起執行羈押在案。經查,被告於100年3月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易字第1263號、第1407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50日,應執行拘役70日確定;又於同年5月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16
1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在案,被告於同年6月、7月間復以相同手法為本件詐欺犯行,被告於短時間內一再以相同手法,明知無資力而仍為消費行為,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被告前開聲請意旨俱與羈押之要件無涉,是本院據以裁定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認仍有羈押之必要,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陳威帆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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