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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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47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金銘
白金德 上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 律師
黃慧仙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金銘、白金德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日起,均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鄭金銘、白金德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年1月10日執行羈押,至同年4月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被告2人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0年4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白光華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佳瑩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